申请人:祝元明
身份证住址:某省某市
身份证号:
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电话:
被申请人:穆文
身份证住址:某省某市
身份证号:
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电话: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转让费50000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8月27日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转让费50000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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