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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2-01 本文由倩倩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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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在我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

  一、任职谈话与廉政谈话

  1、谈话的对象:新选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副科级干部,晋升为正科级的干部,岗位变化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任重要岗位的人员。

  2、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治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科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检查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室提出谈话对象,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任职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院领导。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院长。廉政谈话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时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委书记、院长或纪委书记;警示谈话,谈话主体为纪委书记、或主管院长或院长。

  4、谈话要求。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谈话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内容监察室工作人员要作好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要及时向院党委和院长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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