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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30 本文由夏夏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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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本文来自文书文秘网_免费的文秘网、范文网、论文网 www.diyifanwen.com)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1234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单(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2)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3)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1234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2)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3)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1234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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