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区农村的王平找人安装了一套太阳能热水系统,用于取暖和洗浴,安装完工后,该套太阳能热水系统屡经调试不能达到热水器公司承诺的取暖与洗浴的温度,于是王平将该热水器公司业务经理张宏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并一审判决王平胜诉。
原告王平诉称,XX年10月25日,自己与某热水器公司业务经理张宏订立了太阳能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张宏为自己安装一套太阳能热水系统,用于取暖和洗浴,温度可以达到20摄氏度以上,价款30000元。安装完工后,该套太阳能热水系统屡经调试不能达到张宏承诺的取暖与洗浴的温度。XX年1月26日,张宏向王平出具保证书,承诺如该太阳能热水设备不能达到室内暖和的温度,则全额退款。后该产品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王平认为张宏无经营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相关资质,隐瞒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出虚假承诺,诱使消费者购买太阳能产品,其构成了欺诈,要求解除与张宏的买卖合同,李洪增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自行拆走,返还合同价款XX0元,赔偿经济损失XX0元,鉴定费5000元由张宏负担。
被告张宏答辩并反诉称,自己为王平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能够达到节能的标准,出具的保证书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司法鉴定机构未能进行实质鉴定,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不同意王平的诉讼请求。同时,王平拖欠自己安装与维修换件费用,故反诉要求王平给付自己安装费用、维修换件费用等共计24000余元。
王平被反诉后辩称:自己已经给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张宏只是检修和调试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未更换相关设备,即使更换也是履行保修义务,不同意张宏反诉的诉讼请求。
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该太阳能已不能正常使用,王平房屋实际使用的辅助电加热系统功率为6千瓦,不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该太阳能热水系统存在质量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宏设计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存在质量缺陷,经多次维修和调试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王平要求解除与张宏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两人订立的太阳能安装合同,判令张宏返还王平XX0元,并限期拆除其安装于王平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拆卸搬运时不得损坏王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鉴定费5000元,由张宏负担。(以上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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