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税系统反腐倡廉的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有其内在规律的。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同样如此,也有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对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寻并加以提炼、总结。概括起来这些规律主要是:
(一)“带好队、收好税”是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目标。国税工作纷繁复杂,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带好队、收好税”。带好队是收好税的前提和基础,收好税是带好队的最终目的,要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将反腐倡廉实践工作贯穿于始终。同时,“带好队”,就是指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抓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到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税收事业的长远发展。“收好税”,主要就是坚守国税部门的职责,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完成组织收入任务,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保证。因此,“带好队,收好税”是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坚持的工作中心和目标。
(二)“廉政责任制”的落实程度体现反腐倡廉的工作水平。各级国税机关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程度决定税务干部的作风、部门形象和工作质量与效率,也能体系出反腐倡廉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与创新。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下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此可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到国税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和社会形象,达到使其不出或少出问题的预期目的,促进国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反之亦相反。
(三)“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是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预防与惩治腐败,需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即通过运用德治与法治两种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德治是基础,即通过在道德与修养上的自我约束,自觉筑起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防患于未然之前”;法治是关键,即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强制力和惩处 的威慑力,规范税务人员的从政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惩处,“惩戒于已然之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德治就是要通过教育来建立“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因为,腐败现象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除了历史、现实等客观原因外,受其思想支配的一系列心理活动,从主观上对腐败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有的税务干部出现不廉行为,甚至违法乱纪、腐化堕落,根源在于世界观出了问题。古人说:“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因此,抓好税务干部的廉政教育是惩治与预防腐败的首要切入点。惩治与预防腐败仅靠德治是不够的,因德治是自律,是内治,是软约束,重要的还要靠法治,因法治是他律,是外治,是硬约束。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建立“不能腐败的制约机制”,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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