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 公出人员交通费
1、 公司各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2、 严格控制公出人员乘坐飞机,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总经理同意批准。
3、 乘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七点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本规定而不买卧铺票,可依据实际乘坐火车票价按以下比例发给个人补贴;直快的按票价60%;特快以及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坐席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另外加收的空调费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二、 公出人员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包干限额,超出部分自理。公出人员往返旅程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补助15元。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等包干标准:
人员
地区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
副科长以上人员、高级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实报实销
150
100
省会城市
实报实销
120
80
其他地区
实报实销
100
60
1、 自带交通工具的从其包干费中每人每天扣减交通费20元。
2、 在本市区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补助10元(含交通费),其他城市当日往返补助15元。
3、 公司外派的技术服务人员,食宿由公司负责解决,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4、 公司员工陪同部门经理外出的,随部门经理的标准报销。
5、 因工作需要超出差旅费包干标准的,需总经理事先批准方可实报实销。
6、 旅途期间,在非工作地不许滞留。
7、 财务严格按照公出人员申请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车线路予以审核报销。如中途有变化的需事先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三、 报销票据:公出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各种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四、 报销时间:公出人员回来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时报销的,适情节给予50元以上的处罚。
五、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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