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单位的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 废旧物资的定义:废旧物资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边角余料、各种有残值的废弃物(如废弃的各类金属制品、工具、电线电缆、塑料、木材、废机油等),无押金不需返回的包装容器,经批准报废(已核销)的原材料、外购件等物资。不包含完整的报废固资设备。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废旧物资实行归口集中管理。
(二)定期处理原则:物流中心定期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处置。
(三)再利用优先原则:对经过返修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物流中心:是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清点、整理、保管、利用及对外销售等。
(二)制造单位:负责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分类、装斗、存放,送往物流中心指定地点。
(三)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协助参与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处理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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