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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药品采购合同(3篇)

来源:采购合同 时间:2023-06-23 本文由珠珠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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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采购合同 - 2017药品采购合同(3篇)

  买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代理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xx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药品采购合同2017药品采购合同(2)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签订地点: 乙方(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第一条 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1.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采购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 个,签约金额为 元,大 写 ,含增值税,税率: %。

  2.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及时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按中标供货价格同比例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第三条 药品有效期

  1.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包装标准

  1.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2.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省医药招标采购网上的采购计划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48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乙方负责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并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第六条 验收方式 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当日,双方现场进行数量和外观验收。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 日内结清货款。

  3.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4.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

  5.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

  6.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7.乙方应对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8.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

  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可选择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

  2. / 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3.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本合同与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一:药品采购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药品采购合同范本2017药品采购合同(3) | 返回目录

  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d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e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一、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含税)、金额及交货时间等情况如下: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二、药品质量及包装、运输

  1、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2、每一单位药品均应附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及药检报告书;

  3、购入进口药品,供方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均应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合法手续。

  三、交货及验货

  (一)交货:

  1、交货方式:自提;

  2、合同履行地:供方所在地;

  3、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 需方自行决定运输方式并自理运费 。

  (二)验货:

  1、对药品数量、包装及产品合格证、药检报告书、药品注册书等事项有异议的,需方应在收悉药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供货符合本合同规定;

  2、对药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 个月内并在药品保质期内提出,否则视为药品质量合格。

  四、结算

  1、付款方式为:需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支付至供方银行帐号: ;

  2、付款时间为:需方应在供方交货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3、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争端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端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委托的业务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法定代表人:

  需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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