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解决,上推下卸,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告诫。
2、 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私自办理,影响财务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警告处理。
3、 对所办事项,引起师生员工强烈不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要在财务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写出悔改保证书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岗位津贴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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