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厂职代会)代表建议、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建议,是指我厂职工代表在厂职代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向厂职代会提出的书面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条 我厂办理提案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厂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第三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四条 厂职工代表提案,由厂办公室根据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收集整理的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提案,由厂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厂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厂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性。
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厂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先向代表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建议、提案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由厂行政负责人直接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意见,联名书面答复。12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同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需要与代表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参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三条 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承诺代表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送厂办公室,同时报送厂职代会提案小组。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复印文稿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由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厂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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