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讯问不能流于形式,而应当掌控讯问语言,注意归纳总结和运用讯问的方法技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公诉人法庭讯问语言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当前公诉人庭审讯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讯问走过场,没有目的性。一些公诉人对庭审讯问不重视,认为反正后面还要举证证明,即使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翻供,只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对被告人只能从重处罚。对于认罪的被告人,则更是拿着起诉书随便问两句,没有体现出讯问的目的,成了让被告人简单的认罪表态。固然,大部分不认罪的被告人,是可以通过下面的举证质证活动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但是,对不认罪或者翻供的被告人简单地问几句就匆匆收场不问,表示要通过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往往使人们产生疑虑:是不是公诉人没有制服被告人翻供或不认罪的本领?还是被告人有关翻供或不认罪的说法的确是真的?否则公诉人为什么不回应?如:
公:被告人李某,刚才你向法庭说起诉书认定的不是事实,为什么不是事实?
被:就不是事实。
公:你以前不是供认过的吗?
被:以前供认是公安逼我说的,我不说,他们硬记的,也不给我看材料。
公:被告人李某,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实供述。
被:我说的是实话的。
公:审判长,由于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公诉人将在举证阶段通过证据证明他有罪。
在这里,被告人既然已经翻供,且说公安人员逼供,就应当问清公安人员如何逼供、其对笔录看过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如何说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其是否了解,是根本不知道,还是知道或者参与而只是能行为性质有异议等,而不应当急于退出讯问,显得底气不足。
2.讯问针对性不强,泛泛而问,隔靴搔痒。一些重大案件,应当围绕案件的核心事实以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讯问,从而使旁听人员和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如果泛泛而问,则达不到此效果,会让人听得云里雾里,不得其详。
3.讯问不讲究方法,“强行”讯问,带来抵触情绪。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企图让所有被告人都当庭认罪,对于那些不认罪的被告人高声指责训斥,语气生硬,甚至威胁被告人,这种讯问方法往往不但不能起到良好的讯问效果,反而会造成被告人及其旁听的亲属对公诉人产生对抗、对立情绪,影响讯问效果,也影响公诉人的形象。
4.讯问软弱无力,无法揭穿被告人的谎言,给下面的举证活动造成困难。有的公诉人与上种情况正好相反,讯问语言软弱无力,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和翻供行为束手无策,没有制服的办法,对于辩护人所进行的诱导性发问分辨不清、不加制止,任由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诱导下改变口供或做虚假陈述,也不表态说明尽管被告人不供认,下面公诉人还将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结果造成法官听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无法下判。
5.不问还明白,越问越糊涂,失去讯问效果。有的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已经很清楚,而公诉人在讯问时却不得要领,没有围绕犯罪构成和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条理地讯问,造成被告人供述头绪混乱,让人听得糊里糊涂,失去了讯问效果。
6.被告人本来还认罪,不当讯问后反而不认罪,造成讯问失败。有些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态是复杂、矛盾、犹豫与动摇的,他们既担心认罪了罪责太重,又担心在法庭上不认罪会被重判,因而会根据法庭上的问话情况决定自己的态度,这时公诉人尤其要注意讯问的方式方法,不要因问话的方式不当造成被告人不认罪。如一起共同盗窃案,被告人作为承继的共犯,在他人将物品从某厂的车间里盗出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一起搬出工厂,然后销赃。对这一情节,被告人始终是承认的。
公:被告人刘某,你认不认罪?
被:认罪。
公:那你把怎么偷厂里的东西的情况向法庭交代一下。
被:我没有偷厂里的东西。
公:你不是承认帮他们(同伙)偷东西的吗?
被:我是帮他们把东西运到收购站去的,我不是偷东西的!
公:你帮助他人把偷来的东西运出工厂,也是共犯行为,不要抵赖!
被:我没帮他们偷,我以前交代的都是假的,是他们把东西偷好运到我这,我才帮他们去卖的!
显然,被告人一直在回避自己参与共同盗窃的行为,对“偷”这个字很敏感,认为如果定他共同偷东西会判得重,因而把自己的行为尽量说成是帮助转移和销售赃物的行为,但这只是其对法律的理解,毕竟对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将所盗窃财物一起搬出工厂这一行为他过去是供认的,而在公诉人的强调下,其干脆采取了推脱的态度,否认过去的供述。其实公诉人只要让其把过程陈述清楚就可以了,不必在讯问的时候过早暴露要给其“定性”的目的。
7.讯问漫无边际,抓不住要点,浪费时间。这主要是公诉人庭前没有进行准备,在讯问时又不知哪里是讯问的重点,于是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拉家常一般造成讯问漫无边际,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掺杂在一起,浪费时间。
8.讯问重复,没有重点。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已经供述清楚,就不必再重复讯问,而要把讯问的重点放到其没有供述或者供述不清的地方,而不需要对其已经供述的内容再问一遍。而部分公诉人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一定要在法庭上把讯问提纲上的内容全部问一遍,不懂得随机应变,不懂得及时根据庭审的情况调整讯问策略,造成了讯问重复,重点不突出。
要实现讯问目的,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公诉人就应当掌控好法庭讯问的语言,为完成指控服务。
1.掌握“明知故问”的技巧。前文已经论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应当知道已经具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答案,问话的目的,也是让被告人将这一答案说出来,所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就要做到不露声色与痕迹地让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说出来,而公诉人不要急于帮被告人将此话说出来。
2.不要面面俱到。公诉人的讯问要做到详略得当,必要时根据被告人的答话及态度及时调整问话的内容,讯问要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公诉人庭审讯问作为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必要时,可以问: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于一些案件的核心问题简单讯问:你说你认罪,并且说过去的供述都是事实,那么你确实收受了××送给你的8万元钱,是不是?等等。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应直接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这也是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的重要区别。
3.实则实之,伪则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供与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经历了较长的思想斗争,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当庭的态度各有不同。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讯问时就要注意区别对待,能够如实供述的,要让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应找准要害情节展开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思路必须明确,要通过讯问让其不能自圆其说,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揭穿其谎言,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对其供述不加采信。
4.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急于辩论案件定性。法庭上的讯问活动,是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人进行陈述,这一陈述主要是陈述案件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则是在事实确认之后的司法认定问题,因而在讯问中公诉人就不要急于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否则容易触动被告人的敏感神经,回避问题、甚至拒不供认,如一些、受贿等案件,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异议,这时公诉人只要问明该事实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讯问时就使用了定性的语言,如:你受贿后有无为行贿人谋取得益?这样直白的问话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贿,是礼尚往来,如此等等。
5.态度严肃,威而不怒。讯问被告人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公诉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对被告人的讯问活动,态度要严肃认真,语气要威严但不盛气凌人,更不能随意训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态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丧失风度,讯问语言要语意确定,不拖泥带水。提问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人能够明确理解问话的意思,在讯问过程中,一般不宜反复打断被告人的答话,但被告人没有围绕问话内容进行陈述时,或者对事实过程的陈述过于绕弯子时,可以直接提问具体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
6.合理安排讯问的顺序。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根据对各被告人认罪情况的预测,对讯问被告人的顺序进行调整,不一定按照起诉书对各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进行讯问。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个别讯问被告人时,都是按照起诉书给各被告人排列的顺序,逐一传被告人到庭接受讯问与发问的,但这个顺序并非一成不变,公诉人可以在讯问之前先与审判长沟通,为了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调整讯问顺序,取得审判长的支持与配合,一般让认罪的被告人先接受讯问,再问不认罪的被告人,以争取主动。如在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其他被告人认罪,此时可以先分别讯问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在讯问中,公诉人可以要求这三名被告人对第一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加以供述,最后在讯问第一被告人时,即使第一被告人拒不供罪,百般抵赖,但由于前面的同案被告人早已对他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供认清楚,第一被告人的辩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也能使旁听群众看清,第一被告人的确是在抵赖。
7.必要时对被告人进行对质。对质的方法,是在对每个被告人都讯问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情况,确认谁在做虚假供述,然后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后,先讯问如实供述的被告人该情节内容,在其供述后,再向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该情节是不是如此、如何解释等,使被告人在同伙面前不得不说出实情。
8.必要时补充讯问,不要懈怠。公诉人要及时进行补充讯问,以揭穿被告人谎言或者为后面的举证打下基础。法庭调查中,由于公诉人讯问在前,辩护人发问在后,很可能因辩护人的发问,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或内容,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或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当辩护人的发问引起被告人避重就轻,或者被告人的回答出现前后不一致时,公诉人更应主动请求发问,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经常会抓住这个机会,向被告人问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企图模糊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而在法庭辩论中使用这些内容攻击案件的证据体系,或者根据这些内容得出与实际案情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后,不要认为完成了讯问任务就万事大吉了,而要怀着高度的警惕认真倾听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不要懈怠,更不要对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听之任之,一旦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因辩护人的发问而发生了变化,就要立即进行补充讯问,让被告人说清该问题,以正视听。如某医院副院长赵某受贿案的庭审中,针对其中一起被告人在该医院任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丁某承包医院基建工程后,收受丁某贿赂10000元现金的事实,辩护人作了如下发问。
问:丁某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朋友关系。
问:关系怎样?
答:关系很好。
问:由谁承包医院基建工程,你说了算吗?
答:不算,主要是院长说了算。
问:这么说,你并无决定权,是吗?
答:对。
对于此种情况,公诉人立即要求补充讯问被告人。
问:当时(送钱时),你已认识丁某多长时间?
答:二十多天,一起吃过两三次饭。
问:认识不满一月,接触不过两三次,单凭这种感情基础,丁某会送你这么多钱吗?
答:不会。
问:在本医院基建工程中,你主要负责的什么?
答:工程发包、确定建筑公司,由我考察并提出建议,最后由医院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问:由谁承包基建工程,你有考察和建议的权力?
答:对。
随后的辩论中,辩护人尽管认为这起受贿事实是朋友馈赠、中介费,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但由于公诉人在补充讯问中,已将被告人的退路堵住。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9.针对不同的被告人,选择不同的讯问语言。法庭上被告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所涉案件性质、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被告人对于审判的态度等各有差异,这就决定了公诉人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千篇一律的语言进行讯问,而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不同特点,适当地选择讯问语言,讲求讯问策略。如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时就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其能够听明白,而问话的方式也可以比较直截了当,直接问其事实过程;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问话时注意不要将隐私事宜直白地拿来讯问,一般可以采取“这个事……”而不直接说隐私的事,只要其听得明白即可;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社会地位也较高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则不宜问得太直白“露骨”,如“你是怎样受贿的?你受贿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人人都很在意脸面,尤其是那些过去地位比较高、在法庭旁听人员中又有很多老同事、老部下、老熟人的被告人,对于这种问话方式,可能就会不能接受,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有的被告人甚至为此横下心来翻供或不认罪,为指控带来麻烦,因此,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设计”确定讯问语言策略。
10.适时运用“反对”,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予以制止。公诉人在讯问中要讲究问话的策略,但不能使用诱导性讯问。同时,公诉人更要注意倾听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有没有诱导性的语言,对辩护人的诱导性等不当发问要及时作出反应,向法庭提出反对,坚决制止。诱导性的发问主要有以下几种:(1)问题本身与本案无关,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以前是不是也从酒吧里带过女人回房间?”辩护人企图以被告人以前的经历证明其在案件中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公诉人应当立即提出反对,指出这一问题与本案被害人是否在该案中被没有关联性。(2)发问具有诱导性,暗示、建议被问者作出某种回答,如:“那笔钱你能贪污得了吗?”意思是该贪污行为被告人无法完成,被告人听到这样的问话,一般都会顺着杆爬地说:“是,我贪污不了。”因此,公诉人要及时提出反对。(3)要被问者作出结论性意见,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这说明你根本不想杀他,对不对?”(4)问题不清楚,有误导性、模糊或泛指。(5)发问带有诘难性,违反法律规定,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说的都是事实吗?没有人在侦查阶段对你诱供吗?”(6)发问意在向被问者提供信息,或将卷内证人证言透露给被告人,或将前面庭审的内容透露给被问者,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行贿人说送给你的是银行卡,不是现金,是不是?”当被告人已经明确给出了答案,由于不是辩护人想得到的,辩护人会追问:“你再想一想,是不是这样的?你有没有记错?……”适时运用反对,要注意避免两个极端:听之任之型与惊弓之鸟型。听之任之型,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不闻不问,不加制止也不补充讯问,结果导致被动;惊弓之鸟型对辩护人的发问太过神经过敏,对于一些并无不妥的问题也胡乱提出反对,造成法庭以及旁听人员的反感,得不到审判长的支持,自讨没趣,也影响公诉形象。
11.注意讯问用语禁忌。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除了态度严肃、语气威严之外,还要注意用语的宜忌,避免说一些不该说的话,主要是:
(1)注意用语的准确性,常见公诉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说:“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发问,你要如实回答。”这里,“发问”一词不准确,因为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问话,是“讯问”而不是发问,应当准确表达。
(2)当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时,不要问被告人:“你以哪次供述为准?”因为此话的内涵是,被告人有一次供述是真的,而哪一次供述是真实的,应当以被告人当庭所认可的为准,这显然是不符合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这些都需要用证据去证明,而不能简单地靠被告人本人的认可,而且公诉人一旦这样问,被告人一般都会说:以今天所说的为准,而这一说法往往恰恰是不真实的,因而公诉人这样的问话方法,只能给自己下步工作带来麻烦,所以不能这样问。
(3)“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这种问话方式显然是受了港台电视剧的影响,但其实这种问话方式中,往往包含了诱导性发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除非在被告人对前一个问话已经确定的回答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问,比如:被告人已经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在被害人伤口是单刃锐器造成损伤时,需要让被告人回答有没有使用刀具,而被告人犹豫时,公诉人可以问:“你是不是用刀捅了被害人?……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4)在讯问中尽量不要念其以往的供述。有的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翻供时,可以直接宣读其以往的供述,以证明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实践中也有许多同志这样做了,其效果是可以将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展示在公众面前,证实被告人肯定有一次是在说谎。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宣读被告人以往供述活动,毕竟属于举证环节的活动,如果直接拿到讯问环节来用,可能会招致辩护人或者法庭的反对,认为错用了程序,或者是在使用其他的案件信息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有指供之嫌。因此,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尽量不要问被告人:“你在××(阶段)供述是……(供述内容),是不是?”而要通过其他讯问手段揭露其供述中的矛盾,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其以往供述并与其他证据印证,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5)不要威胁被告人。经常见到在被告人翻供时,会说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威胁,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过于严厉地呵斥被告人:“你不老实供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来这话没有问题,却会被辩护人拿来说事:“请看,公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在这么庄严的法庭之上,还在威胁被告人,可见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了怎样的威胁!这说明他所说的受到了逼供的事实是成立的!”这种说法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辩护人这么利用,往往很有煽动性,尤其是当旁听人员中被告人的亲属占多数时,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在庭审前要熟悉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和被告人已有的供述和辩解,掌握和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和辩解理由及被告人的心理状况,把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地拟定讯问被告人提纲,保证讯问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以免盲目讯问,造成被动。对于重特大案件,一案多被告人、一被告人多罪的案件要认真准备,慎重考虑;讯问时要注意条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讲究逻辑性,既不能任由被告人自己供述,也不能无目的地讯问,想到什么问什么。如对故意犯罪,可按故意犯罪的几个阶段依次讯问,一般为故意的产生,犯罪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造成危害的后果。讯问时,还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重点,如共同犯罪的个人罪责,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贪污罪中主体要件和手段等。涉及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主要情节,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围绕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不得超出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范围。
1.开门见山法。即直接讯问要害问题。对于犯罪事实单一、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在庭审中可直接向被告人提出实质性的问题,明确要求其就全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当庭供述。对于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被告人对这些证据也认可的情况下,仍然推卸责任的案件,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这种讯问方法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查明案件事实,缩短庭审时间,达到满意的讯问效果。同时这种讯问应简洁扼要,不要太长过多,不要纠缠枝节问题,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如1999年震惊全国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开庭时,主要被告人林世元在法庭调查中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企图逃避罪责。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辩解情况,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直接讯问了几个问题,步步紧逼,将林世元在虹桥工程中的失职行为全部展示在法庭面前:
公诉人:是谁出面与段浩签订总承包合同的?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与段浩、李孟泽等人谈虹桥转包?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虹桥未竣工是谁安排搭便桥通行?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安排张碧基、孙立接收未验收的虹桥?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同意虹桥可以正式通车的?
林世元:是我。
连续5个“是谁”,连续5个“是我”,形成了一个逻辑体系,使被告人不得不承认这件事与其自己密切相关。每一个看似简单的发问内容连接起来,揭露了林世元编造的谎言,反映了事实的本来面貌。
2.迂回曲折法。与直接讯问的方法相反,迂回曲折法主要是先接触枝节问题,然后向实质性问题过渡,进而了解事实全部真相。这样抓住被告人对枝节性问题不在意的弱点,使其在放松警惕的情况下供述犯罪事实,这种讯问方法一般是针对被告人盲目畏罪,拒不回答的心理。如要问一个贪污案件的被告人,不要让被告人一开始就了解问话的意图,而应当先问清正常的财务程序,该笔账按正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现在为什么变成目前这个样子了。迂回设计问题,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先堵后路,然后缩小包围圈,再问自己要了解的中心问题,往往当被告人意识到讯问的意图时已经晚了。在措辞上,尽量不用一些带有强烈入罪色彩的词引起被告人的戒备心理,例如利用职权为某某谋取了何种利益?是不是收受了贿赂后就积极地为他人办事了?这些“赤裸裸”的问话往往会带来被告人的戒备、抵触情绪,因而要尽量淡化指控色彩,问其收钱的时间和为他人办事的时间相差多远,等等,用客观事实来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
3.揭露矛盾法。这是对不认罪或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常用的方法。在讯问中,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实质,使案件事实情况得到证明,从而有力击溃被告人狡猾抵赖和无理辩解。抓住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自相矛盾之处进行讯问,揭露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妄图减轻或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促使被告人彻底交待犯罪实质性问题。即使被告人不供认,通过这样的揭露讯问法,也可以使法庭和旁听群众感到其辩解是在无理狡辩。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首犯以自己没有直接动手实施杀人行为为理由,不承认自己是本案的主犯,于是公诉人这样讯问道:“你为什么向两名同案人指认被害人?”答:“因为他们不认识,所以我才指给他们看。”问:“你说你没有亲自动手,为什么还要到现场去?”答:“如果我不去他们两人也不认识,不知打谁。”经公诉人这样讯问,有力证明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
4.层层剥笋法。即按犯罪的层次顺次推进,由表及里地讯问直至接触犯罪实质。这种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对事实真相似供非供、遮掩躲闪的情况下使用,先问清与犯罪事实有关的问题,使被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然后再问及问题的实质,迫使被告人无法遮掩。递进讯问法主要体现在层层深入,充分肯定、利用被告人每一层的口供后,步步固定其供述,但又引而不发,使口供易于变化的被告人无法改变口供,从而达到目的。如公诉人在讯问一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始终供述只贩卖给证人一次毒品就被抓获了。
公诉人:你的那个139××××1234号码的手机是不是你自己在用的?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别人有没有拿去用过?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和证人李某(购毒品人)过去是否认识?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向他贩卖过毒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说你与他从来没见过又不认识,为什么你和他在这次交易之前有过多次通话?
被告人:……(无语)
5.引而不发法。即对讯问的目的引而不发,含而不露,使被告人摸不透公诉人讯问的意图,从而只能按照公诉人的问话进行真实的供述。这种方法由于讯问的意图不外露,被告人不易警觉,不易产生狡辩现象,从而给讯问创造有利的条件。如在一盗窃案的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到过犯罪现场。
公诉人:你说你没有去过犯罪现场,那么×市(犯罪现场所在地区)你去过没有?
被告人:从来也没去过。
公诉人:也就是说起诉书上认定的那一户人家,你更不可能去过了?
被告人:对,我连那个市都没去过。
公诉人:那你的指纹在他家中怎么解释?如果你去过×市,也到过×家中,那么你的指纹留在那里也正常,如果你连×市都没去过,你的指纹难道会飞到人家家里吗?
被告人:……
6.当面对质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采取当面对质的方法,迫使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或者无法解释同案人对他的指证,前文已述。
7.借力打力法。即借辩护人对上一个被告人问话中的内容,作为下一个被告人的问题,揭露其虚假供述。在多被告人案件中,往往辩护人也比较多,而辩护人为了使自己当事人减轻责任,可能会极力扩大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责任,或者在问话中明确其他被告人的罪责,有时这种明确是客观的,因而可以为我所用,借用辩护人已经问明白的话,解决公诉人需要费口舌问清的问题,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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