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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包工包料建房施工合同

来源:施工合同 时间:2023-05-07 本文由可可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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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包工包料施工合同 - 2020包工包料建房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承包范围建筑物周围2米以内的土建工程、厂房内部土建、建筑物周围2米以内的管网工程。其中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周围2米以外管网工程、电梯工程、外墙石材、外墙涂料、厂区混凝土硬化地面、园林绿化、围墙厂区大门建造装饰、有线电话、电视、网络工程等。发包人委托供货安装施工队伍施工,但在承包方具有该项目施工资质并符合报验审批条件下,在同等施工条件下,发包方优先选用承包方施工,塑钢窗及生产设备安装工程除外,除上述施工内容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施工范围)但应提前10天通知承包人,由此而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图纸约定)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日期应约定)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总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现行的法律法规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有效期内的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时间: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提供施工图肆套、竣工前再提供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通讯方式

  5.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 包 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承 包 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造价咨询企业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6、工程分包

  6.1(3)指定分包工程: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2 发包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

  12、财产

  12.1 关于施工机械的约定:

  二、合同主体

  13、发包人

  13.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正式开工前叁天

  (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柒天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8)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协调处理与之工程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3.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 其他特殊说明: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14、承包人

  14.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供办公室各一间

  费用承担: 无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承包人做好办公及生活设施,临时水电的安装,并把施工现场总图提交甲方审核批准。承包人应按国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成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岗位证书,并经监理审核批准。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相关文件和手续。

  14.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无

  (3)费用承担:无

  16、发包人代表

  16.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7、监理工程师

  17.1 负责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7.2(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造价工程师

  18.1负责工程的造价咨询企业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企业: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承包人代表

  19.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承包人任命 为技术负责人,其职称

  20、指定分包人

  20.1 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2、工程担保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本次招标支付担保不实用)

  (1)履约担保的金额:无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具体为: /

  (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

  22.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支付担保的金额: 无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具体为:

  (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无

  22.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无

  25、不可抗力

  25.1 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 6 级以上的地震;

  (2) 6 级以上的持续 5 天的大风;

  (3) 100 mm以上持续 5 天的大雨;

  (4)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5 天的高温天气;

  (5)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5 天的严寒天气;

  (6)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其他: 执行通用条款,如若出现按照国家规定赔付,因恶劣天气并经施工监理证明而无法进行正常施工的停工。

  26、保险

  26.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3)项。

  26.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3 对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公司要求上报。

  五、质量和安全

  35、质量目标

  35.1(1)评比项目: 无

  (2)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无

  35.2 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双城市质量监督站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0.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 中间验收工程包括: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施工及相关验收规范规定,对中间验收工程进行及时验收。

  46、工程试车

  46.1 约定是否试车

  √□ 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试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无

  47、竣工资料

  专用条款补充如下条款

  47.1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和竣工资料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后提交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7分,其中4份原件3份复印件,

  48、竣工验收

  48.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挤出车间厂房20xx年4月30日办公楼20xx年10月

  六、工程造价

  5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 30.2(1);

  ×□ 30.3(2);

  √□ 30.2(3);计价依据为20xx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黑龙江省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黑龙江省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黑龙江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黑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省、市的有关工程结算规定、文件。

  □ 其它方式: 无

  51、合同价款的调整

  51.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其他调整因素: 书面通知

  51.2(1)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2)风险费用的计算:

  □ 风险系数: 无

  □ 风险金额: 无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 工程变更;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其他调整因素: 无

  51.3(1)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施工期间使用的主要材料按同期造价信息和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格进行调整。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变更;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其他调整因素: 无

  (3)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执行20xx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xx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的有关工程结算规定、文件,没有定额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其中通用措施费约定1)企业管理费取上限,利润取下限。(规费、安全费不取或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标准计算)

  53、暂列金额

  53.1 本合同暂列金额: 万元。

  5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5.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限额是 元。

  55.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1000 元。

  (2) 误期赔偿费限额 50000 元。

  5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58.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 %,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合同工程基准期:

  59、支付事项

  59.2 约定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约定为: 不计利息

  60、预付款

  60.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或合同价款的 %,支付办法: (本合同无预付款本款不使用)

  60.3 预付款抵扣办法: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抵扣方式:

  61、安全文明施工费

  61.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额 按通用条款以及黑龙江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万元。

  62、进度款

  62.1 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见补充条款

  64、竣工结算

  64.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58.2款至58.7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通用条款58.2款至58.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64.8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无

  65、质量保证金

  65.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 约定为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 其他扣留方式:

  65.3 质量保证金的利率: 不计利率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7、合同争议

  67.5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当地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72、工程量的偏差

  72.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由于发包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增减变化,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本条不适用)

  72.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九、其他

  75、保密要求

  75.1 保密信息提供的时间: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76.3 合同副本 肆 份,其中发包人 正本和副本各壹 份,承包人正本和副本各壹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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