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某:
XX年6月2日,贵我双方签订《合伙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贵方以店面、品牌、技术力量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五万元;我方以现金五万元人民币出资。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签订之后,我方按约定向贵方交付了人民币五万元。店面已运营两年之久,但至今贵方尚没有向我方分配任何利润。而且,经查询,工商登记管理处并无以你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理发店的登记备案。
鉴于贵我方曾有较好的合作关系,我方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希望贵方也能本着这样的精神,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与我方联系,协商分红事宜。否则,我方将诉诸法律途经,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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