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中对被处分人所犯错误或违法事实的叙述是该文书写作的重点,既要全面又要简明。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对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院内各单位:
刘,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6月20日
各系、各班同学:
张某同学系我院计算机系x级学生,张某同学自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今年9月5日,张某喝醉回宿舍开门时,被同宿舍同学李某不小心撞了一下,张即大打出手,将李打成重伤。经批评教育,张某同学态度依然如故。 根据《民族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经院长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同学退学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x年xx月xx日
,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县人,大专文化程度,1980年12月参加工作,20xx年8月任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科员。20xx年11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xx]宁刑终字第125号)。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任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贿赂,计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20xx年3月23日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3月23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诉。
二Оxx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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