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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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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口与计生条例 - 安徽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6日起施行。

  20xx年1月15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十四、本决定自20xx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扩展】

  1月15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月16日起施行,自此安徽省正式进入全面两孩政策时代。

  取消晚婚假产假延长60天

  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但是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条件下,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产假将延长60天,也就是说,不管是生育一胎或者二胎,产假天数仍维持不变。

  此外,男方也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

  生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实行登记制度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报告制度,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仍然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婚生育须符合三种情形

  条例对于再生育申请规定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

  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据介绍,独生子女奖励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此外,对于20xx年1月1日前生育独生子女,之后不再生育两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享受原有规定的优惠政策,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补办。而在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后,放弃生育的,将不再奖励。

  不符合条件超生的仍然被重款

  条例取消了对于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罚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个孩子,仍然面临着罚款。

  根据条例,不符合条件超生的,由计生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付收入1倍的,按照家庭年实际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一个子女,依次递增5倍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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