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区局国税人员廉洁从政,规范执法,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制度的在区局正确贯彻执行,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中心,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有力管理监督,促进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科学、规范、廉洁运行,为全面完成区局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在区局机关纪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同时,区局对各单位落实廉政预警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采取区局对机关科室、税务所,下管一级的办法,多头预警,层层保障。必要时,区局也可直接对基层单位实施廉政预警。对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区局重点对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实施预警。1234
廉政预警的途径和内容
第六条 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一)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
(二)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映的;
(三)地方纠风办、行风热线等相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发现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件应实施预警:
(一)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需今后防范制止的;
(二)单位或所属人员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等贯彻执行中,易于出现重大偏差失误或不廉违规行为;
(四)即将或正在实施大型基础建设、人事任免调整、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涉及人、财、物行为;1234
(五)区局机关纪委认为需要启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实施廉政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直接行使“两权”的单位或个人,告知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和廉政制度等规定,并要求组织学习贯彻;
(二)依据廉政谈话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三)开展针对性的全员学习教育;
(四)建立健全权力行使中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组织上的管理和监督;
(五)落实报告制度,定期汇报预警事件的工作开展及廉政勤政情况;
(六)进行事中、事后的税收执法检查或监察;
(七)需采取的其他可行措施。
廉政预警的实施
第九条 廉政预警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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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预警机制。区局监察部门应协同各职能部门,积极了解“两权”运行情况,需启动预警机制加以防范的,应立即向机关纪委汇报情况,实施廉政预警,防范制止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事件时,一般由监察部门填制《廉政预警启动表》,经区局机关纪委审核同意后启动;机关纪委未启动,单位自行发现本单位确有应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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