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保障公司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秘密的范围
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上级下达的秘密事项。
2、公司组织、劳资、财务、审计、安全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3、《“秘书工作”*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党发[1999]24号)中的秘密事项。
4、《“秘书工作”*公司关于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规定》( *党发[]5号)中的秘密事项。
5、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由公司保密办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条 保密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保密观念,学习保密知识,能够识别秘密的标识和保密期限,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杜绝失泄密。
2、妥善保管密级文件,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文件柜内,阅办后及时退交机要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回家阅办、外出。
3、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及时交有关部门登记,需要时在履行借阅手续。公司内部会议内容涉密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4、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5、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各种秘密事项。不准在普通电话、私人通信、网络邮件中涉及秘密事项。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委保密办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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