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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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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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
电子政务及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流程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用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凡涉密内容严禁发布。
第三条机关各部门要将电子政务设为计算机网页的首页,并坚持每天上班后,以个人名义登录电子政务,以便随时查看有关通知、公告。
第四条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接收新乡河务局发布的通知、公告,并将所接收到的内容按正式文件运转方式运转。
第五条各部门要及时更新电子政务工作动态栏目。
第六条电子公文运转要严格按照收、发文流程运转,各环节操作人员要对所经手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发生纰漏。
第七条电子公文发文流程
1、上行文流程
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把关→主管局领导审阅→局长签发→文印室登记编号排版→办公室秘书审核发送
2、下行文和平行文流程
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把关→主管局领导签发→文印室登记编号排版→办公室秘书审核发送。
第八条电子公文中“部门负责人”指各部门正、副职,公文一般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如果拟稿人是部门负责人,则提交给另外一名负责人审核;如果仅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且该负责人为拟稿人,则提交给本人,由其本人负责审核(这是公文流程中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向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林木采伐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发放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申请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采伐活动,这就是林木采伐许可。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测绘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文是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文是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1、 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 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 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法承担着保护著作权和促进社会文化、科学事业发展的双重使命。下文是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版权)的行政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作品对外传播和文化交流,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工商、公安、海关、科技、教育、财政、外经贸、信息产业、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