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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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讨会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讨会方案
为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正确运用政策法规,规范行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销售水平,特制订会议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18号)、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503号)为指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为学习内容,以掌握政策、法规为重点,保证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设、销售人员的素质。
二、会议活动安排
(一)时间:
XX年10月 日至 日,共 天时间。
(二)地点:
待选
(三)参加人员:
1、**市管辖区内各经济适用住房行政管理人员;
2、开发企业负责人1名和主管建设、销售副总各1名。
(四)会议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政策;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程序;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共分四个课时(时间及研讨安排详见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以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格准入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资格准入严格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号)规定执行。
(二)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ldquo
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下文是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弃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清运、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渣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六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之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案。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了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xx〕5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xx〕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购房的形式,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
中心库房管理办法
厂 中 心 库 房 管 理 办 法 中心库房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厂内各单位生产成本的重要环节,是按照ISO9002质量体系文件内容,保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重要工作。为降低成本、保证质量,中心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敬业爱岗,为分厂做好服务,严格把关。 1 中心库是厂内各单位材料、产品的统一管理库,统一代保管独立核算单位的材料、产品。中心库必须严格执行物资纪律以及政策、规章、制度。 2 中心库对各分厂、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材料、产品,分别独立建帐。 3 材料的管理 3.1 各分厂及各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单位可自建材料帐,每季度决算前先行盘库,并与中心库房对帐,经中心库管理人员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编制季度库存材料报表,随决算一同一式三份分别报厂财务科一份、办公室两份。 3.2 各独立核算单位购回材料后,由所在单位指定的材料主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料票,会同中心库管理人员点收、入中心库、签字后,一份留中心库入帐,一份由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入帐。 3.3 为满足分厂生产现场需要,方便分厂使用,对中心库存放不便的材料,中心库管理人员与分厂材料管理人员共同点收、入库后,可由分厂材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下文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出差”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郑州市辖区外(不含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区)的公务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中心库房管理办法
厂 中 心 库 房 管 理 办 法 中心库房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厂内各单位生产成本的重要环节,是按照iso9002质量体系文件内容,保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重要工作。为降低成本、保证质量,中心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敬业爱岗,为分厂做好服务,严格把关。 1 中心库是厂内各单位材料、产品的统一管理库,统一代保管独立核算单位的材料、产品。中心库必须严格执行物资纪律以及政策、规章、制度。 2 中心库对各分厂、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材料、产品,分别独立建帐。 3 材料的管理 3.1 各分厂及各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单位可自建材料帐,每季度决算前先行盘库,并与中心库房对帐,经中心库管理人员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编制季度库存材料报表,随决算一同一式三份分别报厂财务科一份、办公室两份。 3.2 各独立核算单位购回材料后,由所在单位指定的材料主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料票,会同中心库管理人员点收、入中心库、签字后,一份留中心库入帐,一份由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入帐。 3.3 为满足分厂生产现场需要,方便分厂使用,对中心库存放不便的材料,中心库管理人员与分厂材料管理人员共同点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