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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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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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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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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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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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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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三)邮电通信;

  (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 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一)公用事业;

  (二)交通运输;

  (三)房地产;

  (四)信托投资;

  (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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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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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ad();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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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xx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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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收法治化的过程中,车船税的法律渊源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已在我国开始实施。然而,车船税法中依然存在不少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乘用车的车船税法律问题尤为突出。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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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宗旨。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