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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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操作性说明,实际运用时仍然要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进行,条例未涉及的或模糊处理的内容将由各地劳保部门灵活处理,且今后仍会出台新的补充条例,比如劳资双方都十分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而且地方也会出台相关细则,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各地劳保部门动态。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与草案相比,本条删去了“宣传教育”的内容,更着眼于贯彻实施,这给企业发出信号,必须要严格执行;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争议在仲裁时将偏向于企业,而诉讼时将偏向于劳动者。建议企业在取得仲裁环节完成调解,尽量不进入法院程序。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机构在社会上十分普遍,但在劳资关系上一直处于不明不白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劳动法规对其进行规定,本条对劳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操作性说明,实际运用时仍然要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进行,条例未涉及的或模糊处理的内容将由各地劳保部门灵活处理,且今后仍会出台新的补充条例,比如劳资双方都十分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而且地方也会出台相关细则,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各地劳保部门动态。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与草案相比,本条删去了“宣传教育”的内容,更着眼于贯彻实施,这给企业发出信号,必须要严格执行;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争议在仲裁时将偏向于企业,而诉讼时将偏向于劳动者。建议企业在取得仲裁环节完成调解,尽量不进入法院程序。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机构在社会上十分普遍,但在劳资关系上一直处于不明不白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劳动法规对其进行规定,本条对劳动
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修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给给大家推荐的20xx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x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经济补偿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经济补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能兼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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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兼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第二十七个教师节致辞
各位老师、同志们!
大家好!福无双至今朝至,宜都市教育工作会议刚刚落幕,第三届教师艺术节余韵犹在,我们又欢聚一堂,共同庆祝第二十七个教师节,在此,我谨代表学校党总支、学校行政向耕耘在教学一线的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向今天受到各级表彰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表示热烈祝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没有教育,更不能没有教育的承担者-----广大教师。职业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重任。过去的一年,我校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培养实用人才”的办学宗旨,狠抓学校管理,强调德育首位,突出教学中心,学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通过了国家级重点职高的重新认定,完成了学生公寓及校道的建设,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校风进一步好转,教学、教研、教改迈出坚实步伐……一封又一封高校录取通知书,一张又一张令人欣喜的捷报,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教书育人、协作拼搏的回报。我们要清楚地懂得,成绩属于过去,我们面对的将是新的高度、新的目标、新的任务。我们要把已取得的成绩当作新的起点,发扬职教中心的优良传统和执著进取的精神,与时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法相关实施条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文 号:国家科委令第4号
发布日期:1989-3-15
执行日期:1989-3-15
失效日期:20xx1006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