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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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某地场。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第三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 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
1、低值易耗品是指除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电器机械工具、计量器具、办公耗材之外新购价值在XX元以下的用具物品,如:桌、椅、床、凳、柜、橱、板、架、框、小家电、文具、茶具等工作、生活用品以及公司特定的其它用品。当物品概念发生争议时由公司财务部予以解释。
2、公司所有低值易耗品由采购员统一采购或外出联系制做、维修,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员负责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低值易耗品进行设帐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编号、名称、购买时间、价格、支领人签字等。
3、低值易耗品的种类及使用年限:
三年:手机、暖瓶、装订机、保温桶、文件夹、茶具、电热毯。
十五年:石英钟、痰盂、茶具盘、计算器、被褥、日历架、文具盒、电话、黑白板、纸篓、马凳、u型架、裹板、电风扇。
十年:录放机、电视机、沙发、坐凳、工作台、衣架、椅子、茶几、算盘、料框、拖车。
十五年:书橱、老板桌、写字台、三抽桌、床、床头柜、壁橱、更衣橱。
二十年:货架、图书架、报桌、报架、档案橱、档案柜。
4、低值易耗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损坏或丢失,由采购员负责统一联系维修,由支领者承担维修费或赔偿。规定使用年限期满后,仍可使用的,须继续使用,其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由公司承担。如磨损、损
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没收物品交接
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交予局没收物品保管人员。
2、案件承办人向保管员交付没收物品时,须交付没收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保管员应核对没收物品时间、没收清单有无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和单位印章。
3、无主物品交接时,应有公告、复印件,附在清单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备案后方可交接。
4、已检验或检定的没收物品,应同时提交检验或鉴定报告复印件。
5、交接物品时,保管员应当面核实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实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一致时,应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6、没收物品与没收物品清单上记录不一致时,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7、没收清单一式三份,保管员签字后留存一份,一份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QG/XX12015002-2004
1 范围
1.1本标准所指办公用品为(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员工日常办公所用文具(以采购部《办公用品价目表》为准)、办公自动化所需用的耗材(含磁盘、色带、墨盒等)以及其它特殊物品(柜、台、凳、特殊文具等)。
1.2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股份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2 职责
2.1秘书室负责办公用品的归口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办公用品费用定额,实施定额管理。
2.2采购部负责外购办公用品的采购。
2.3股份公司设立文具仓,负责办公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建帐及部分特殊办公用品的制作、发放、建帐、保管。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半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厂)应该领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人数,报送秘书室和相关部门(厂)。
3 规定
3.1办公用品由部门(厂)统一领用,其费用按秘书室核定定额标准执行。部门(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0元、非管理人员每月1元;其他特殊用品费用另计(用于印制生产报表所
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名牌产品竞争力一直以来是个既清晰又模糊的概念。发展名牌产品、实施名牌战略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下文是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规范西安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名牌产品,是指经西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在本市生产的农产品、工业产品,以及在本市经营的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认定、复评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西安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申报自愿、综合评价、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本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统筹协调及相关工作。市名推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名牌产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公文和公文处 理的定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公文处 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实现“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 一项工作都符合统一规定的标准,包括公文的语言文字规范、文种使用 规范、公文格式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规范,符合本《办法》统一规定的 标准。制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大家共同遵守的明确规定 ,而且制度完善、配套。科学化,一是指公文运转机制符合客观规律,二 是指公文处理手段先进,办公自动化水平高,公文办理业务实现数字化 和网络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 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主要阐述公文的定义。第一句是定义。公文是什么?公文是文书。 是什么样的文书?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