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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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
随着农机作业委托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增强了农业整体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进一步细化。下文是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动力机械及其它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机事业的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各项农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农机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X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
《湖南省社科普及条例》全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于20xx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5日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xx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法治观念和法律常识;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历程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历了四审才正式通过实施,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历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4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争议部分的修改表示认同。
“四审”,湖南省立法不“任性”
3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对于之前社会关注度高,且分歧较大的关于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问题,四次审议稿在多次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对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不作硬性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审”,对有争议的部分多次研究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一次审议:建议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
在去年7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由于湖南省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源的一个重头,而条例草案对此却没作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
第七条 县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大量扶贫资金的投入改善了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速了脱贫致富的步伐,同时也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增强抗灾防御能力,加快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振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文是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各地出台了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0xx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律师、教授等50余名代表参会,对有关物业服务和管理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交锋。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xx征求意见稿全文,欢迎阅读!
关于征求《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xx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xx年3月16日~20xx年4月16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经济法制处
邮 编:430071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