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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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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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鼓励采用农村村民住宅

贵州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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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火灾威胁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下文是贵州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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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原住农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办法所称原住农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和居民小组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0.1亩以上的居委会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

  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原住农民(户)以外的所有居民。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

  第五条 原住农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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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下文是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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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垃圾治理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五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拓宽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城镇人民政府应对现有城镇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支持产业化发展,并给予配套政策扶持。对未按产业化要求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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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是伴随着住房制度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而诞生的新兴行业。下文是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住宅建筑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公用设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

农村村民入党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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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入党自传

  篇一

  尊敬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自1921年建党至今,我们党已经走过了90多年的光辉道路。这几十年,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从建党之初的50多名党员,逐步发展到今天这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在经过长期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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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

某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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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某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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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1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3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