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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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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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不断提高森林覆益率。到XX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

  第五条 州、县、市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是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建设的基层组织,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七条 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

  第八条 植树造林按

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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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经营,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收购、销售木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加工,是指以机械或者人工方法将木材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市场,是指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的场所。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及市场需求预测,编制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木材经营加工业布局、规模和数量。

  县市人民政府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改、财政、工信委、建设、规划、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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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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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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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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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xx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年第4号公布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黄南藏族自治州导游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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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大家来到青海,我是你们的导游,我姓x,大家可以叫我小x。今天小x为大家介绍中国境内一些著名好玩的景点黄南藏族自治州,欢迎大家阅读。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九曲黄河第一弯,东南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和本省果洛州玛沁县为邻,西北与本省海南州同德县、贵德县和海东地区的化隆、循化县接壤。

  自治州成立于1953年12月22日,辖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有28个乡和7个镇。全州总面积1.8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2.63%。总人口21.25万人,有藏、蒙古、汉、回、土、撒拉、保安等15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19%,其中藏族占总人口的65.94%,蒙古族占总人口的13.51%,汉族占总人口的7.93%,回族占总人口的7.86 %,土族占总人口的4.6%,撒拉族占总人口的0.28%。州府所在地隆务镇距省会西宁市182公里。邮政编码:811300,电话区号:0973 。

  自治州地势南高北低,南部泽库、河南两县属于青南牧区,海拔在3500米以上,气候高寒,是自治州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北部为尖扎、同仁两县,海拔在1900-4118米之间,特别是黄河滨地和隆务河谷地气候温暖,水源充足,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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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按照

河北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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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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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