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学历教育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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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学历教育培训协议书
根据工作需要,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意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在 (学校专业)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并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职工在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结束,学历证书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学习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三、乙方学习毕业后,应为甲方实际工作满十年,期间不得提出调动工作的申请,如乙方执意调出,由乙方赔偿甲方支付的费用,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甲方支付的学习费用×(10-毕业后的服务年限)/10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
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
(一)交费
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某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某、某地(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某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某地(某)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某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
2015年5月党校学历教育之心得
我在基层党校工作,关于党校的学历教育,我有我的体会看法。
在学习那么长时间后我认为,党校应该停办函授学历教育。我一直认为,我国一切函授形式的教育都应该停办。函授教育早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我国目前阶段,应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但发展职业教育不应该走函授形式这一老路。党校教育实际上是职业教育。党校的教育任务是,研究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培训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党的干部及国家公务员,这都是职业,他们的职业素质有待提高,这便是党校的任务。
本来党校是没有学历教育任务的。上一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一方面是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不够发展,而当时的国家改革又急需人才;另一方面是当时教育改革产业化倾向,党校面临改革和经费不足问题;党校的学历函授教育正是这样的一种历史性选择。当时由于受教育面太大,党校经费又严重不足,因而有点饥不择食。党校学历教育中出现的一些社会反响也在所难免。因此,为了党校的形象,停办函授形式的学历教育还党校本来面目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确确实实,党校不应该是学历教育场所,我国的学历教育已经很发达了,甚至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才过剩,社会上大学生、研究生就业压力凸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党校退出学历教育领域义不容辞。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
基层卫生健康教育工作总结
XX年,我院继续深化健康教育工作,切实将干部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乡的目标管理,调整完善乡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好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在干部职工中普及健康知识,使该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下面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乡领导历来十分重视全乡健康教育工作,为认真实施全乡健康教育工作计划,配合成都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工作,我乡对原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顺利落实。调整后的成员名单为:屈亮伟任组长,医院主要负责人张锦东任副组长、孙伟 李宁为具体成员。
二、制定计划,落实责任
根据乡健教所、县爱卫办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乡干部职工的医疗卫生意识,普及健康保健知识,乡健康领导小组制定了XX全乡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以席政发[XX]21号文下发乡属各部门学习贯彻。同时向各部门提出了实施健康教育总的要求,安排了健康教育的工作任务,落实了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广泛宣传,强化学习
1、下属各单位在职工中经常性地开展健康保健知识学习,提倡健康生活和健康行为,提倡戒烟少酒,减少疾病发生,保证全乡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医疗保险等社会活动,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
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职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
(一)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为适应建设国际一流企业集团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三)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职工参加第二学位、第二学历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四)以本系统学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系统内学校能够满足学习要求的,原则上要报考系统内学校,严格控制参加系统外学校学习的人数。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某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
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某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某某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某某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某某招生。跨某某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