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区别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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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
奥瑞冈政策辩论在整体赛制上究竟适用排中律还是矛盾律,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同时源于大陆台湾两边赛制的不同,很多台湾赛制使用的概念这边会比较不熟悉,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
由于很多人对于奥瑞冈政策性辩论的不理解,所以我们先对一般性论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一般性论点通常是针对正方的立论进行要求的标准,区分成四项,“需要性”是现状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需要”废除旧政策;“根属性”是问题“根源于”旧政策,而新政策则是从根源解决问题;“解决力”是新政策能够完全解决现有的问题;“损益比”是新政策解决问题带来的好处比它另外衍生的坏处来得重要,所以利大于弊。
“根属性”强调治本而非治标,认为只有治本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治标只能让问题暂时被压抑,会留存不断发作的隐患;正方既然提出了问题,自然要负责任地一劳永逸解决掉它,而不是留个尾巴让它不断发作。既然如此,为何“根属性”仍有人倡议舍弃,其
关于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
开始进入正文之前,我还是得碎嘴地多说几句:辩论从来不是什么深奥的东西,它永远不过是几个简单逻辑套用来套用去而已(源于语言的瞬时性,太复杂的逻辑人们根本听不懂),所以请读到这篇文章的各位日后再看到那些故做高深的辩论书籍时,千万不要相信里面的鬼话,那只会让你误入歧途。
可正是这些简单的逻辑,绊倒了无数的辩手与评委,他们妄图自创一些故弄玄虚的理论,不屑简单的逻辑推演,让辩论脱离一般人的范畴,变成一小撮人自high的闹剧,正是因为他们的“孜孜努力”,成就了一场又一场荒腔走板的比赛与令人绝倒的评判结果。面对江河日下的辩论风评,除了徒呼负负之外,大概也只能尽量普及一些简单的逻辑知识与其实际上的辩论运作,才是目前问题的治根之道。
抱怨了那么多,总算要进入正题了。所谓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是逻辑学最简单的定律,同时也是辩手和评委栽最多跟头的地方,怎么说呢?且听我细细讲来。
先简单介绍一下矛盾律和排中律。所谓的矛盾律,就是大集合其中两个各不相干、互不牵涉的两个子集合,但是除了这两个子集合之外,还有其它的子集合。例如人类是一个大集合,马正恺是其中一个子集合,小白熊(本名林奕君,以其肤色和体型而得名)是另一个子集合,马正恺和小白熊不是
关于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
前几日朗东跟我请教了一些奥瑞冈政策性辩论赛制的一些问题,其中一项最近台湾讨论的比较多的,就是一般性论点(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其中的根属性争议,有很多人发表看法认为应该把根属性去掉,而包含朗东在内的另外一些人认为根属性有存在的价值,所以不容舍弃。其实根属性争议很早以前就有了,只是争执至今仍旧没有结论,除了台湾辩论圈的辩论学理一直没有一套统一见解之外,辩论概念上的叠床架屋恐怕也是让辩论学理混乱至今的重要因素吧!
这个题目提到了奥瑞冈政策辩论在整体赛制上究竟适用排中律还是矛盾律,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同时源于大陆台湾两边赛制的不同,很多台湾赛制使用的概念这边会比较不熟悉,必须另行讲解。所以这篇文章将会分成两个部分,上篇着重介绍台湾奥瑞冈政策辩论的背景理论,下篇才是对于赛制上排中律与矛盾律的思考。
我们进入正文,因为大陆这边对于奥瑞冈政策性辩论的不理解,所以我先对一般性论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一般性论点通常是针对正方的立论进行要求的标准,区分成四项,“需要性”是现状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需要”废除旧政策;“根属性”是问题“根源于”旧政策,而
议案和提案的区别
议案和提案有什么不同?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议案和提案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
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向人民政协组织,并通过政协组织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就有关国家或地方大政方针、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
通告和公告的区别
公告与通告的区别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一、公告和通告的区别:
第一,内容属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点;与公告相比,通告的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具有鲜明的执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启的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使用权限不同。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而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目前,公告和通告这两个文种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在报纸杂志中,在公共场所的招贴栏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业开业的《鸣谢公告》,宣传产品质量的《公告》,等等。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作法都是不规范、不妥当的,“鱼目混珠”的后果,使得这样两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对公众应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注意。
二、公告
复函和批复的区别
复函和批复的区别在哪里呢?下文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复函和批复的区别,欢迎阅读!
复函和批复的区别:复函
复函,是答复不相隶属机关的业务问题或上级机关的办公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书。这种函的针对性强,对方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就回答什么问题,同时要求有一定的时效性。写复函时要明确写清发函的缘由,用礼貌性的语言向对方作出答复,成文日期要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复函结构写法
开头
明确写清发函的缘由,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然后用过渡语“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引起下文。缘由部分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如“×年×月×日贵单位来函收悉”或“×字×号函悉”,然后写“经研究决定函复如下”为过渡语。
主体
主体是复函的核心部分,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讲清楚,使对方接到函后能快速了解来函的意图,准确作出反映,叙写清楚。答复事项要有针对性。
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的语言向对方作出答复,如给予支持、帮助或合
议案和提案的区别
每年“两会”期间,总会听到代表和委员会在大会期间提交一些关乎民生的议案和提案,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议案和提案的区别在哪里,提供给大家参阅。
关于议案和提案的区别
概念不同
议案是全国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这是反映人民意愿、行使代表职权的重要途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参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其内容涉及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
提案是政协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向人民政协组织,并通过政协组织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就有关国家或地方大政方针、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形式。政协提案实行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则。
提出的主体不同
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同时代表联合提名可以提出议案。但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要达到法
命令和决定的区别
在公文写作中,一不小心就会因为分不清命令与决定,就写错了。那么为了避免错误,我们就要知道这两者中究竟有什么不同。下文就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命令和决定究竟有什么不同。
命令与决定的区别
一、命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命令(令)与别的公文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重要。
命令(令)所涉及的事项,有的是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的是宣布施行重
大强制性行政措施,这些都是重要的内容。运用命令来奖惩有关人员,往往也是在全国或某一地区影响较大的。如果是一般性的表彰先进或批评错误,就不用命令而用通报等别的公文文种。
2.权威性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都很少使用命令这一文种,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人才较多使用。因此,命令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命令一旦发布,别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修改或歪曲,如果别的公文的内容与命令的有关精神相抵触的,也一律以命令的为准。
3.强制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 “借条”与“欠条”大不同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约定利息写入借条
月息、年息要注明。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还款期限写入借条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四、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一来减轻诉讼
细则和制度的区别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 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下文是细则和制度的区别,欢迎阅读!
细则和制度的区别:制度
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 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 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