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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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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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可靠性评价可为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与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其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合适的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合理的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下文是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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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业主自防自救的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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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劳动关系运行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劳动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这对我国的劳动监察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监察的发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下文是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适用本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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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消防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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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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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蚁危害是涉及到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白蚁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白蚁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财产生命安全。下文是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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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的通信事业快速发展,通信网络的容量越来越大,促使各运营商大量建设通信设施,同时为了能够将通信网络延伸到农村,各运营商建设了许多离中心城区很远的通信设施。下文是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理好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推进通信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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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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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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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 对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