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办法规定
“诫勉谈话办法规定”相关的资料有哪些?“诫勉谈话办法规定”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诫勉谈话办法规定”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区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xx区国税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xx区国税局机关党委、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委委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党员诫勉谈话记录范文_共产党员诫勉谈话记录表
党员的诫勉谈话不仅能够增强党员干部的危机意识,而且对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也有很大的帮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党员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
20xx年12月31日。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
车管所二楼会议室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
2021年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那么关于营改增的相关信息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
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
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
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执行主体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并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处罚时持有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 罚没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专户储存,不准坐收坐支,更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第五条 在执法检查中,除执行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实行立案、查案、审案、处罚“四分离”,坚持核审、合议制度。重大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议定。处罚的主体是局机关,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缺位、错位、越位、扰民执法,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
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执行主体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并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处罚时持有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 罚没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专户储存,不准坐收坐支,更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第五条 在执法检查中,除执行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实行立案、查案、审案、处罚“四分离”,坚持核审、合议制度。重大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议定。处罚的主体是局机关,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缺位、错位、越位、扰民执法,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
2、不准用粗暴、强硬语言压制管理相对人;
3、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
4、不准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报或接受各种馈赠;
5、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请吃、请玩、请钓
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节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而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
3、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必须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4、重点股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5、群众反映的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6、
2021新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有新规定啦,如果是男方婚前买的房,离婚的时候女方不得要求平分,想要离婚的朋友要三思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xx新婚姻法规定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20xx新婚姻法规定
一、如果是男方婚前买的房,离婚的时候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20xx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些财产不再平分! 现在农村小伙子结婚,女方一般都要求男方起码在县城里面买房,否则不结。而男方婚前在县城全款买的房,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女方是分不到的。
二、男方父母婚前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当然,在农村大多数情况是,男方结婚前父母已经给男方买好了房子。如果是结婚前男方父母给男方全款买的房,房产证是只写了男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女方也是分不到的。但是如果女方的父母也出钱了,就视为男女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这种情况下,离婚的时候就要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房屋。 樊胜美为何会如此介意王柏川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证是不写自己的名字,主要就是因为一旦不写自己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王柏川的个人财产,以后离婚的话,樊胜美是分不到这个房子的。 三、男方婚前付了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更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员工抚恤规定及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试题
关于考试想要拿高分,多做练习是少不了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 B、6月19日 C、6月29日 D、11月1日 答案: C
2.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xx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A、7月31日 B、8月31日 C、8月30日 D、7月30日 答案: B
3.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于20xx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xx年( )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答案: C
4.保障人民群众( )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财产 C、生命和财产 D、生命和健康 答案: C
5.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 )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 B、组织上 C、制度上 D、认识上 答案: C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