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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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xx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制定了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饮用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居(村)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xx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
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通过审定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版)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重新修订了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20xx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20x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