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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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对于工程材料的严格管理对于项目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下文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下文是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 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 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Rail Transit)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下文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
上海市审计条例
随着社会各界对审计产品质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已大大超越了最初的水平。下文是上海市审计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审计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居住区环境绿化质量更是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要加强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下文是上海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绿化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
上海市港口条例
在经济全球化、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政治、经济背景下,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量也不断增长,从而促进了我国港口的飞速发展。下文是上海港口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港口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上海港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五条 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市城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近些年,国际专利保护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专利保护力度也在加大。下文是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质量标准(1)
五、合同价款(1)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
七、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2)
八、承包人承诺(2)
九、发包人承诺(2)
十、合同生效(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