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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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我国现有科学技术奖励法律制度在社会科学奖立法级别、申报程序和奖项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奖励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下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
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授予“多光子纠缠及干涉度量”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髓系白血病发病机制和新型靶向治疗研究”等41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硅衬底高光效GaN基蓝色发光二极管”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农产品黄曲霉毒素靶向抗体创制与高灵敏检测技术”等65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高效环保芳烃成套技术开发及应用”等3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5000万吨级特低渗透—致密油气田勘探开发与重大理论技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科学技术奖励基金,激励为我市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推动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下文是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一、科技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从1998年起由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搞摊派,由各企业单位自愿赞助,金额不限;
(三)广泛接收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胞或华侨)的捐赠。
二、科技奖励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
三、科技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具有市级以上的技术水平,且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列入市科技奖励的范围。
(一)每两年评一次的海口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
(二)完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或自选课题的科研成果的市属单位或个人;
(三)市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各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且能迅速转化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科学与技术是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的实践能力。下文是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发展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冀、人才强省战略,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
《湖南省社科普及条例》全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于20xx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5日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xx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法治观念和法律常识;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