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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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
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按照鼓励学习、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改革形势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范畴为: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为鼓励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涌现,将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资格、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职工。
二、报 考
第四条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加脱产学习提高学历的职工,除要求具备基本条件外,在本校工作时间应为三年以上。
第五条 凡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继续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下文是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
解读QFII管理办法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下文是解读QFII管理办法六大看点以及关于实施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解读QFII管理办法六大看点
适度倾斜长期资金,完善投资监管体系--
试行近四年之后,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昨日联合修改并发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
《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将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四大举措向长期资金倾斜
相关人士介绍,随着资本市场和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本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交易、资金流动和相关监管措施方面做了较大的完善和调整。现行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显现一些不适应QFII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包括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 QFII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只能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方面,这些因素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
新办法对上述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首先是对资格标准适度调整。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
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
(一)交费
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某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某、某地(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某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某地(某)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某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是什么?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了关于北京市公租房的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公共租赁房介绍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它的特点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20xx年2月,北京市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20xx年9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通知提高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了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下文小编收集的是关于对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解读,仅供参考!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一
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