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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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做法体会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的主要目的,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其他管理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事业单位服务。XX年5月18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发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对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笔者认为,做好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增强专业性培训。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要把档案管理列入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由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需要积极支持档案员参加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目前,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配备了3名事登干部,具体负责311个事业单位的年检登记、网上办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和档案管理工作,其工作量大,业务繁重,规范和提高事登档案管理水平,笔者认为自上而下组织专门培训,增强其专业性和稳定性很有必要。
二是注重基础性工作。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体现档案利用价值的关键所在。档案归档的基础性工作在于各个事业单位,我们登记管理部门需要从基础抓起。就要提高登记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举办登记档案管理知识培训班、下发事业单位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78号)、xx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
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制定了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综合管理、政策指导、考试考核、备案审核和监督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员办理进人的相关手续。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正、公平地开展招聘工作。
职位设置与申报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四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放宽了设立条件,简化了登记手续,压缩了办事期限,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下文是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根据《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移交,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在自收到归档文件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每件归档文件材料应印制标注有文件名、责任者、成文日期、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所属盒号、本件件号等有效信息的文件封面。(封面式样见附件)
社会组织一项申报事项办结后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中山户籍登记实施细则
中山户籍登记实施细则对如何办理市外迁入户口作了进一步细化,那么,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近日,中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代拟了《中山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细则》明确了市外迁入户口办理的一系列规定.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此次公示的《细则》分为十章,分别对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户口证件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细则》对市外迁入户口办理的规定,成为“新中山人”关注的焦点。
《细则》对如何办理市外迁入户口作了进一步细化,对办理入户、随迁等情况出台了详细指引。根据《细则》,符合中山市入户政策的在职人员,随单位参保的,应全部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则应至少购买养老保险。
在中山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新中山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入户中山;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积分入户。按照规定,产权登记在申请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wad();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六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婚姻档案的机关和责任人 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内容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收回 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 姻登记管理机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wad();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姻婚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订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依法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出现《婚姻状况证明》,依法监督和反映本单位、本辖区人员的婚姻行为,执行有关处罚规定。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