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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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人民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
述 职 报 告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
(2006年3月1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于2000年12月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2003年5月任副院长。按照院党组的分工,我先后协助院长分管立案(审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办公室和书记官办公室工作,2005年下半年我的分管工作调整为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和书记官办公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着重就2003年担任副院长以来履行职责情况作如下述职:
一、以司法公正为职责,不断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和法官职业道德素质
(一)、刻苦钻研审判业务,努力使自己的审判业务知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坚持刻苦自学。除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认真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续职培训外,长期以来我还养成了每天看书阅报的习惯,其中对《人民法院报》、《四川法制报》、《人民司法》、《四川审判》、《当代法官》等报刊中凡涉及法学理论、审判实践等方面的报导、研讨文章和案例分析等都要进行重点阅读并结合审判实际进行思考,同时对涉及自己分管业务方面的文章进行剪辑并分类保存,将其作为指导审判业务和自己审判案件的参考
县人民法院工作思路
二oo九年,我院将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市中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进一步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上级法院精神,努力推进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有序发展、统筹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县委第十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开展调解和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求真务实的作风,依法保障我县“五大攻坚行动”和“跨越攻坚年”顺利开展,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再立新功。
二、总体目标
1、年度刑事、行政、审监案件结案率100%,民事案件审结率 95%以上,执行案件执结率 90%以上。
2、案件发还改判率控制在 2%以下。
3、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7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达到80%。
4、干警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无执法过错和超审限。
三、工作任务
围绕中心工作,保障经济发展;把握司法
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材料之--
开远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5年1月1-日在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上)
开远市人民法院院长 王惠仁
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以来的法院工作情况以及2005年工作意见向大会报告,请予协商。
2004年主要工作情况
2004年,我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到“执法抓队伍、办案抓纪律、裁判抓公正”,使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为优化我市法制环境做出了新贡献。全年共审理办理各类案件1583件,审结执结1475件,未结108件,结案率达93%%,解决涉案标的额达到11021万元。
一、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1、“大立案”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了新起色。如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对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判程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避免实体审判法官接触案件当事人,由不进行案件实体裁判的程序法官接待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充分地利用大立案繁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