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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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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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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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

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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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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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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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何要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

  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北京市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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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厉行勤俭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制度机制标准建设为重点,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落实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等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深化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构建统一集中、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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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在审议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让大家先一睹为快,希望大家喜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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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于20xx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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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下文是关于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条 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建立住房基金, 应在理顺目前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 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 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 以下简称公房)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

  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

  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 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 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七、从政府住房基金

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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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20xx年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10月17日颁布,20xx年1月1日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0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