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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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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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食为天,粮食是安天下之本,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危,也影响每一位百姓的生活。下文是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发展改革、工商、财政、价格、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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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 对应予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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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下面是修正后的条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业资源,完善食盐专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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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根据20xx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xx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xx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xx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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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成果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总结了现有测绘成果管理的国家政策法规。下文是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遍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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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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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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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向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林木采伐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发放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申请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采伐活动,这就是林木采伐许可。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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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测绘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文是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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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