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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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在生命科学领域内,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要用到实验动物,如借助实验动物去研究人类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治疗措施;利用实验动物去承担安全性评价和效果试验等。下文是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促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实验动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测试工作。
第五条 本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和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实验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不断提高森林覆益率。到XX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
第五条 州、县、市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是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建设的基层组织,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七条 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
第八条 植树造林按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英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正版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xx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
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制定了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格局,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采取专门预防、内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
第七条 县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
随着农机作业委托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增强了农业整体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进一步细化。下文是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动力机械及其它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机事业的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各项农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农机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各地出台了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0xx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