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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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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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何要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

  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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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在审议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让大家先一睹为快,希望大家喜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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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

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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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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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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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XX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XX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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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全市综合性政策,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巡查制度,督查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综合性政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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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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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重新修订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并于20xx年3月1日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欢迎大家阅读。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20xx年,我市根据全国人大20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对预防和减少本市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针对安全生产责任还不够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够到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全国人大于去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等。我市现行条例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行规范,内容不够全面,尤其是缺乏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现行条例执行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因此,很有必要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精神、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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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