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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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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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文是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欢迎阅读!

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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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两天在院里的《城乡规划法》学习(虽然中途有所早退的情况),颇有收获,结合自己的一点点工作经验与学习体会,总结下大牛们的观点,加深理解,深刻体会。

  首先应该说,新版《城乡规划法》尽管有瑕疵,有部门间的利益纷争,但总的来说,体现了规划公共政策取向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走向,政策法规制定与学术研究不同,在对各利益主体的的矛盾要求的妥协下,最终的成果和初衷总是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遗憾的。

  新版《城乡规划法》七章七十条,旧版《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节,删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从宏观上讲主要有以下几点转变:

  1、赋予权力vs限制权力

  要去怎样和不能怎样的转变。也标志着政府身份的一种转变——一个作为催化城市发展的组织者。当然,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这一点。

  2、规划体系对应政府事权

  新版城乡规划法对应各级政府事权建立对应规划体系要求,分为国家(国务院建设部)、省(省政府)层面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县政府),城市下辖镇、乡规划,村规划。没有再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大城市的分区规划,由此理解,二者不在作为强制性内容,但可作为前期研究以对后期下一层次规划作以指

2020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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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出台了,它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一起跟小编看看20xx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xx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法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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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我市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XX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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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文是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 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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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在丧葬问题上极为简单,如一个成员去世后,后人不忍见死者遗体腐坏,用柴草盖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坟墓,也没有礼仪。下文是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

城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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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研我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基本情况的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情况

  《城乡规划法》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承担着优化城市环境,改善人居质量的工作职责,这与《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我局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目标要求,全力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

  1、抓好学习宣传,准确把握城乡规划要义。虽然目前我局在职能配置上,并没有赋予规划监察管理的职能,但我们立足大城管的角度,立足打造综合执法队伍的目标,切实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宣传。一是组织集中学习。我们把《城乡规划法》纳入干部职工年度学习计划,每年安排了2-3个课时,专题学习《城乡规划法》,邀请法律专家讲授,组织大家自学,深入领会《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要义、违法认定、适用范围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每年组织2次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确保干部体职工全面掌握《城乡规划法》,成为熟知规划法行家里手。二是

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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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收费证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文是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证(以下称收费证)的领取、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需要持收费证收费的法人单位(以下称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类领取收费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其中国务院部委驻陕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

  (二)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或者非企业组织批准设立机关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

  第四条 收费证领取程序:

  (一)在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者政府网站下载标准样式的收费证登记表:

  (二)按收费证登记表内容填写并附资质证明、收费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权批准机关的收费批准文件对收费单位报送的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15个工作日内发给收费证;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六条 收费证分为正本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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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的概念却既简单又复杂,其复杂的内涵通常表现在:水类型繁多,具有运动性,各种水体具相互转化的特性。下文是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的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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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71年1月,是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现为正厅级,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下文是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制度,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