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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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
公司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增强我司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对职工实行奖惩,要按照以人为本,维护三者利益,建立和谐企业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㈠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金和消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㈡在生产经营、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㈢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改造、建设施工等方面开拓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
㈣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公共机构节能(又称政府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领域,对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的表率示范作用。下文是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单位;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
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办法
我国森林总体面积大,但覆盖率小、森林经营水平低、人均占有资源少、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和环境仍在恶化。下文是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落实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林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利国利民,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下文是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大雁塔慈恩寺无疑是唐代佛教的标志性佛教建筑之一,在唐长安佛教的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下文是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大雁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大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是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大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大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雁塔的义务,并有权对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小雁塔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早期密檐式塔的代表作,是唐代长安城(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城市)遗留至今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下文是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小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迅速蓬勃发展,在各行业应用的不断深入对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不断精细化、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下文是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主体自治、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请假制度,保证分局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某某局、某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分局干部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因私、有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上班的,都要事先请假。
二、科级以下干部请事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科、所长和办公室主任(含指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科、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2、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3、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病休五天以上的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2、科、室负责人请病假的,应当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3、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