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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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是怎样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民低(20xx)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四)特困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斗殴或酗酒的;
(四)蓄意违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近几年的一个民生工程,有效补充了低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救助空白,和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下文是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37号)《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州府办发〔20xx〕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
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xx〕1号)、《广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粤民助〔20xx〕27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20xx〕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
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住房困难符合规定标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得到住房救助。郑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印发20xx年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规7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年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新规
哪些人属于特困人员,新规有了明确的标准。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那么,啥是“无劳动能力”?该负责人介绍,“无劳动能力”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他介绍,前面所说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
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户籍困难居民:
1、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2、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遭受交通意外、疾病、火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家庭;
4、不属于低收入家庭,但家庭有长期患病者或在校学生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5、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非户籍低收入居民:
持有宝安区居住证,申请时在我区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医疗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非户籍低收入居民。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救助户籍困难居民为主,特别是以救助原籍困难居民为主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急救难的原则;
(四)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五)遵守计划生育优先救助的原则;
(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制定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和集体共同积累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存储占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给职工存储占职工月工资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记入个人名下,归职工所有。
第三条 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住房公积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和偿还,对各单位存储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指导、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房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
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西湖区户籍满一年并在西湖区居住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在享受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或不符合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原则
(一)救急解困;
(二)一事一救;
(三)适度均衡;
(四)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助条件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因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遭遇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指溺水、触电、非集体性中毒等。
因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想要知道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下文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
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实践的重要思想,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结合我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实践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思想。贯彻维护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调动全体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我厂两个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
二、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党支部统一领导,建立厂长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领导管理体制,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监督评议小组由副厂长任组长,两个小组成员由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若干职工代表组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科长担任,并由若干办事员组成。
2、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公开方案,做好有关厂务公开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对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同时,建立厂务公开档案。监督评议小组要根据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监督评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