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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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防空识别区是主权国家为防空安全在毗连其领空的国际空域划设的一个空域,要求对进入此空域的所有航空器能够进行识别、定位和控制。下文是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国有资产、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利国利民,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下文是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小雁塔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早期密檐式塔的代表作,是唐代长安城(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城市)遗留至今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下文是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小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大雁塔慈恩寺无疑是唐代佛教的标志性佛教建筑之一,在唐长安佛教的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下文是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大雁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大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是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大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大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雁塔的义务,并有权对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止敌人空袭、平时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向人民群众报警的重要工具。搞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下文是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良好的驾驶员培训市场,离不开各方面的努力。有了主管部门的积极监管,市场机制的调节,科技的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才能得以保证。下文是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公共机构节能(又称政府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领域,对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的表率示范作用。下文是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单位;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计划
一、修建人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大楼。
二、城区新建高层建筑必须按要求修建人防工程。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新建的民用建筑按要求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将XX年、XX年两年私建的易地建设费未收到位的继续收到位。
五、按照本级财政上年度财政收入的1.5‰投入人防工程建设.
六、认真抓好城区四所初中的人防知识教育,把人防知识教育纳入党校、行政院校的教育内容。
七、认真做好一年一次的防空警报试鸣,并加强警报设备管理,确保警报音响覆盖率、鸣响率达到两个100%。
八、对上世纪60、70年代修建的防空洞逐步进行维修
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办法
我国森林总体面积大,但覆盖率小、森林经营水平低、人均占有资源少、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和环境仍在恶化。下文是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落实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林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想知道西安市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