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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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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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下面,让我们一同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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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三)机驾长;

  (四)电机员;

  (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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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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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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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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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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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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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ad();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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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 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当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并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企业应当承担有关连带责任。各成员企业间因纳税所造成的纠纷自行解决。

  第四条 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生产的产品应当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者重点出口创汇商品;

  (三)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以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且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五)应当按照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帐册;

  (六)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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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单耗标准

  第七条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 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 海关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