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下文是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xx]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指剩饭、剩菜、蔬菜根叶、瓜果的皮核、废弃动物组织等来自厨房和餐厅的垃圾。下文是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发展散装水泥作为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是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下文是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新型能源矿产,具有分布广泛、易于开发等特点,其利用方式主要有地热发电和地热直接利用两种。下文是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负责地热资源鉴定工作。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已有对宪法宣誓的研究,要么从比较法视角入手,侧重其与国际接轨的意义。下文是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中较为基本和常见的经济和服务组织,从改革开放至今,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项目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示范社建设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
市、区县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奖励教学成果推进教学改革。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应该如何制定?下文是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
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试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
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营业执照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表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3) 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见附表一:甲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
1.3工程期限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 元
金额
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试行版)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