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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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各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共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共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共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共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乡、镇和科级单位下属的机构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在山西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完整版,欢迎阅读!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在林木采伐作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采伐等,如何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二章 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
浙江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分类定级和海域使用基准价评估是海域管理最基础性的工作,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这类基础研究工作。下文是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属本省管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不包括河口区域\\\)。
第三条 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取得海域的使用权。
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在本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下列开发利用活动,实行有偿使用海域制度:
\\\(一\\\)工业\\\(包括造船、修船、拆船、工矿企业专用码头、采矿、石油化工等\\\)项目;
\\\(二\\\)旅游项目;
\\\(三\\\)排污、倾废项目;
\\\(四\\\)海底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
\\\(五\\\)其他经营性项目。
使用海域用于公益事业、科研教育、渔业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以及滩涂围垦、海岸防护项目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