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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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 水 源
第三条 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 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 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
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
第三条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有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
供水管网设施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本部门是负责室内、外供水工程及管理工程的安装服务单位。同时,也是本厂对外的一个窗口,负有安装和服务的双重责任。
1.负责工矿、楼舍、居民一般工艺、技术性要求的室内、外管线、工程施工和负责输配水管网的安装施工。负责用户总表的尺寸装配和表井砲筑安装。
2.工作在本部门领导下进行,在业务上必须尊重科学技术,严格遵守安装管理规定,对厂负责,对用户负责。
3.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向用户索要财物,严禁多算用户工程费、土方费,不吃用户人情酒,完工后剩余材料及时退交用户或仓库,违者扣除奖金并给予罚款,同时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工程要求优质低耗。
4.负责完成厂部下达的各项产值、利润、质量指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切实加强对单元产值、利润消耗、质量指标的考核,及时做好预决算工作。
5.服从领导指挥,切实加强组织纪律性,同生产技术科保持密切联系。
6.必须加强职工法制教育,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违反厂纪厂规的事件发生。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教育。
7.严格执行关于供水章程及有关项目规定,不徇私情,对待用户一视同仁。
8.工程竣工后,必须将工程的决算表(附工程的施工量草图)送有关部门和领导一份用以审核,否则,财务不予决算。
中共涵江区供水管理处委员会2006年工作总结
2006年中共涵江区供水管理处委员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结合党建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扎实有效地搞好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建设。今年处党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1、坚持理论学习。今年,处党委能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等党内法规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采取观看电教片、听专题报告、参观两个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专题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职工深化了理论素养,坚定了理想信念。对在学习评议中发现的影响党员先进性各种错误倾向,处党委组织党员认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结合评议意见,
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局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云南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
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局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云南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下文是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许宅基地在本镇、本集体内部相互买卖政策,在省政府法制办昨日(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有了体现。送审稿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如若该办法获得通过,今后我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专家指出,这或将成为广东在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方面迈出的先行先试的一步,也将解决“洗脚上田”进城农民所持宅基地的处置问题。
严禁城镇居民买宅基地
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