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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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怎样写?什么情况下不予国家赔偿?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1
赔偿请求人:周,男,x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住所地:xx市xx区路x号上地办公中心。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 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
5、 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x年8月9日,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x年6月21日,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
赔偿申请决定书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仅供参考!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一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经20xx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
劳动法年假规定
什么是“带薪休假”?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人权。而带薪休假制度则源于近代西方工人运动的成果。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开了从法律上确保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到目前带薪休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惯例和共识。
我们常说的“带薪休假”在我国法律上全称为“带薪年休假”,通俗地讲是指劳动者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年假”。
国务院20xx年休假规定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在20xx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采访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20xx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
劳动法员工辞职规定
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有什么规定吗?下面一起来看看。
劳动法员工辞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演讲范文
----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XX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
本文着重讨论法释[XX]20号司法解释的正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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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补充了侵权责任立法的部分空白
1、扩充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责任理论,填补了共同危险行为。
2、违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创立了补充责任。
3、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产前假的国家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
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定为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也能获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