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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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否从此就可以实现“以房查人”,让腐败官员从此无法四处有房还高枕无忧,反腐的神奇效果也可以显现?还有人猜测不动产要联网登记是否会让有多套房产的人赶紧抛售名下的豪宅,造成房价因此应声而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提出能够实现“以房查人”吗?尽管已经被多次说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但很多人对此依然抱有极高的期待:最近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9成受访者支持条例出台后“以房查人”,进而起到反腐的神奇功效。对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副总登记师、产权登记处处长刘燕萍回答,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随便查询别人的不动产信息。
刘燕萍:实施上条例规定的查询是有条件的,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另外,相关部门,比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的时候是可以查询的,但是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才可以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下面是《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影响房产税实施效果显现的因素,以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多管齐下,发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应有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
202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 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 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 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 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 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 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 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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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遗产税暂行条例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遗产税暂行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