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了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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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为什么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何要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
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在审议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让大家先一睹为快,希望大家喜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
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XX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XX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或修订
规范社区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社区治理现代体系重要内容。昨日下午,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对社区物业管理进行专题询问。
湖北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参加专题询问。
副市长王立、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应询。在2个多小时的专题询问中,10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位市人大代表现场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问。8分钟脱稿应询,副市长和10个部门、2个单位、1个区的负责人现场作答。在专题询问过程中,多次出现提问者再三追问的情形。2位社区居民分别在江岸区百步亭社区和武昌区南湖街宁松社区两个收看点,通过视频进行提问,视频观看答询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将归纳整理专题询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形成审议意见,再交市政府研究处理,限期回告。
据介绍,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还建议明年修订已经实施四年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市房管局、市法制办已成立工作专班,完成调研,起草了立法调研报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或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列入明年立法计划。
昨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xx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新修订了什么内容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新修订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日前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此次涉及修改项目共十处。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